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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税务登记须知
一、办理税务登记程序: 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天内,按要求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可到办税服务厅咨询窗口领取)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后报送税务登记机关,然后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有关手续,同时附送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领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而无营业执照的应提供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凡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执业证件上登记的经营者不一致的,应在提供营业执照、执业证件时附送承包、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实际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或本单位证明; (四)出口经营权批文或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其他许可证; (五)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七)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八)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十)房地产证明和房屋土地租赁合同(房产证、租赁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纳税人的关联企业名单、相互关系及地址。纳税人如建立新的关联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 (十二)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十三)税务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变更税务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后,有以下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必须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2、住所、经营地点或注册地址(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 3、登记注册类型; 4、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 5、生产经营范围; 6、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注册资本金帐户的开户银行和帐号; 7、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 8、企业隶属关系、生产经营权属; 9、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联系电话; 10、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号; 11、企业投资方的名称、地址以及企业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 12、其他需变更的事项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政府管理部门已变更营业执照的内容; 13、其他有关事项。
(二)变更登记申请: 1、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的,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填报《税务登记变更表》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提交如下资料: (1)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复印件; (2)纳税人提交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 (4)税务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填报《税务登记变更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申报手续,并提交如下资料: (1)纳税人提交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 (3)税务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注销税务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二)注销登记申请: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附送如下相关资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文件; 3、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4、税务登记表; 5、有关完税资料; 6、税务登记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凭完税证到办税服务厅缴销发票和缴回《领购发票手折》及办理注销手续。
办理纳税申报须知
(一)办理纳税申报程序: 1、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人在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即:(1)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等企业和税务机关核定按月缴税的个体工商户及各类纳税人每月申报纳税一次(月终后15天内);(2)税务机关核定按季缴税的个体工商户每季度申报纳税一次(季终后15天内)。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无论有无营业收入或应纳税款发生,均应按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的实际收入,依适用的税种、税率自行计税,按要求如实填报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2、纳税申报地点: (1)直接申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直接到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相关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的一种申报方式。 (2)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或简并征期的一种申报方式。简易申报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实行简易申报和简并征期的纳税人,到受税务机关委托协征税款的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城区)和当地农村信用合作社(储蓄所)办理储扣税申报手续,在纳税申报期内(按月扣缴的在每月的15日前;按季扣缴的在季初的15日前,按年扣缴的在年初的15日前)存入核定的税额,即视同申报,但在核定期(季度、半年或1年)内实际经营额高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含本数)的,必须于核定期满后的申报纳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报。
3、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前,应将本期税金(申报表反映的应缴税费的合计)缴存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银行窗口或所在镇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储蓄所)开设的税款专户。
4、纳税人办理申报纳税时,应带齐下列资料: (1)纳税申报表,主要包括: ①地方税综合纳税申报表; ②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③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④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⑤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2)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附送以下相关资料: ①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主要有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 ②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③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④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⑤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⑥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代扣代缴、代征、代售单位具体报送资料有: ①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 ②____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③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 ④税收通用完税证; ⑤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⑥票款结报手册; 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⑧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 ⑨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5、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须根据经营收入和所得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手续,将本期税金(申报表反映的应缴税费的合计)缴存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银行窗口或所在镇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储蓄所)开设的税款专户。
6、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在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有关表格,并携带有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二)、办理延期申报程序: 办理延期申报业务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而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其延期的过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延期申报业务所指的特殊情况有两种: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期内,由于帐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延期申报。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的,可申请延期申报。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社会动乱等。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或特殊原因,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到期5天前到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并填写《延期申报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申报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期限内办理税款结算。
办理税款缴纳须知
(一)、纳税人税款缴纳方式: 对所有纳税人均采用自行计税、自行申报、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银行窗口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划缴税款(简称“三自”)的方式缴纳税款。
(二)办理税款缴纳方法: 一、自报自缴: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部门办理纳税申报,由纳税人持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自行到开户银行划款入库的一种方式。 二、储款扣税:城区范围内的纳税户办理了简易申报手续,实行预储税款,实时扣税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存入足以缴纳当期税款的金额,视作当期税款缴纳已完成,税务机关按期扣缴。 农村各辖区的纳税人在经税务机关备案确认的个人"税款预储帐户",按期提前存入足以缴纳当期税款的金额,即视同当期税款已缴纳完成。
(三)延期缴纳税款的办理程序: 延期缴纳税款业务是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后,因有特殊困难,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不能按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而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并取得审批的过程。 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1、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并如实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办理。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⑴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⑵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即库存现金余额、银行存款余额以及各种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⑶所有银行帐户的对帐单; ⑷资产负债表; ⑸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支出预算。
(四)减免税的办理程序: 1、纳税人申请办理减免税,应持书面申请及《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到中心分局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 2、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受理请次日起30个工作日后,到中心分局办税服务厅查询申请结果。
(五)办理退税程序: 退税业务包括:1、误征退税:即纳税人或征收员因工作疏忽产生技术性差错造成多缴或误征,而应将多缴和误征的税款退还纳税人的退库;2、政策性退税:即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减免退库;3、汇算清缴退税:即纳税人预缴税款超过实际应缴税款,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对超出的部分办理退税。 凡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的,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并报送以下相应资料: (一)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汇算清缴有关资料(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报告); (三)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停(歇)业须知
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及核算不健全的小型工商企业,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应在停(歇)业前7天内,填报《停业登记表》,说明停业的原因、起止时间、纳税和发票领、用、存情况。小型工商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停业的批准文件。查帐征收的纳税人不办理停业登记,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5日内,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申请,填写《复业单证领取表》办理复业登记。需要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限届满前5日内,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延长停业时间,但连续停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经税务机关核准后方可延期。停业期满后既不提出延长停业时间申请,又不办理复业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视其为营业,计算机将自动恢复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义务的正常监控。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核准的期限内恢复营业的,应当在恢复营业的次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办理领购发票须知
(一)新开办业户领购发票程序: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税务登记证后提出购票申请时,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纳税人申请增加供应发票种类或发票供应量,应将增加后新的发票种类和申购数量重新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向税务机关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到办税服务厅的发票窗口办理领购手续。
(二)发票供应程序: 对发票的供应实行验旧供新的制度。 纳税人携带已使用完的旧发票存根联到办税服务厅咨询窗口接受检验后,再到征收窗口办理缴税手续。经咨询窗口加具意见后,到发票窗口办理领购发票手续。
(三)申请自印发票程序: 纳税人申请印制本企业专用发票,应填写《印制发票申请书》一式三份,连同印制发票式样向办税服务厅咨询窗口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纳税人在10个工作日后到咨询窗口查询申请结果,并办理有关手续,纳税人自印发票由税务机关集中管理,纳税人使用时到发票窗口领用。
其他办税事项须知
(一)申请办理代开发票程序: 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四会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及报送有关资料向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填写一式三份的“委托划缴税款通知单”,到农村信用合作社(储蓄所)缴交应纳的税费,然后持信用合作社加盖印戳的“委托划缴税款通知单”和有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领取完税凭证和办理开票。
(二)、申请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程序: 1、管辖地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外出经营前,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有关资料(建安企业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等)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2、办理缴销手续 ⑴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有效期满,但经营活动尚未结束需继续经营的,应回原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原证明,同时重新申请延长外出经营时间。 ⑵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有效期届满10日内持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返回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同时办理有关完税手续。 (三)、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程序: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呈批表》在办税服务厅咨询窗口索取)。 2、纳税人申请复议,应向办税服务厅的咨询窗口递交《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呈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证据和答辩书。 3、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咨询窗口查询结果,领取复议决定书。 4、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经在接 |